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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庆云县马颊河管理段与王寿胜等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云县马颊河管理段,王寿胜,王维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庆云县马颊河管理段法定代表人:纪胜奎,段长。被告:王寿胜,男,成年,汉族,住庆云县尚堂镇枣王村。被告:王维德,男,成年,汉族,住庆云县尚堂镇枣王村。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云县马颊河管理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宝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畔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