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3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颜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653号原告:颜某,男。被告:陈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颜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志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江红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