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7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淑芹与北安市瑞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芹,北安市瑞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01-1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芹,女,1940年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宁海(系张淑芹丈夫),男,1942年7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安市瑞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仲伟良,黑龙江仲伟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张淑芹申请执行北安市瑞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淑芹拆迁补偿款116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264.00元,此案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