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3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洪君诉高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君,高树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893号原告刘洪君,住德惠市。被告高树清,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君诉被告高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洪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72元。审 判 长  王希和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人民陪审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