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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鄢腾辉与被告赵凯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腾辉,赵凯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898号原告:鄢腾辉,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赵凯杰,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住所地:黄岛区。负责人:陈崇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鄢腾辉与被告赵凯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守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案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赵凯杰于2015年10月16日当庭支付给原告1045元。代理审判员  薛伟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