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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成怀富与榆社县北寨乡温泉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怀富,榆社县北寨乡温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成怀富,男,195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被执行人:榆社县北寨乡温泉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成怀富与榆社县北寨乡温泉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榆社县北寨乡温泉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榆社县北寨乡温泉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榆社县北寨乡温泉村村民委员会在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寨信用社名下的账户存款1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鸿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