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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潮民初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秦光霞与杨阳、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光霞,杨阳,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潮民初字第00887号原告秦光霞。被告杨阳。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光霞与被告杨阳、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秦光霞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