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北街润泽新村小区。法定代表人迟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志勇,男,汉族,1982年6月7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福临家园**栋*单元****室。申请执行人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志勇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审 判 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