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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山西东晟农产品包装有限公司与山西颐源阳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东晟农产品包装有限公司,山西颐源阳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东晟农产品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良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西颐源阳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宏波,该公司董事长。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山西东晟农产品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颐源阳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西颐源阳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主动将执行款全部交至本院,当日由申请执行人山西东晟农产品包装有限公司全部领走,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银生代理审判员  刘建祥代理审判员  房文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