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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商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王占丰诉张威、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丰,张威,杜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商初字第490号原告王占丰,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张威,出生年月不详,住齐齐哈尔市。被告杜君,出生年月不详,住齐齐哈尔市。原告王占丰与被告张威、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占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威、杜君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日,被告张威在被告杜君担保下,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被告张威给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杜君在担保人处签字。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6月。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张威未偿还借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威偿还借款100,000.00元,被告张威与被告杜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被告张威和杜君签字的借据1份,证实借款金额、时间及被告杜君担保的事实。被告张威、杜君未出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经过庭审,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主张,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11月1日,被告张威在被告杜君担保下,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被告张威给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杜君在担保人处签字。上述借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张威拖欠其借款100,000.00元未偿还及被告杜君未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张威偿还借款100,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杜君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威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占丰借款本金100,000.00元;二、被告杜君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张威、杜君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被告张威负担,被告杜君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永辉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人民陪审员  林 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慧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