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明玉与深圳市旺达旺五金塑胶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504号原告王明玉。被告深圳市旺达旺五金塑胶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治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欣璇(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