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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上海冷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诉上海缘棱包装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冷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上海缘棱包装材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冷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缘棱包装材料厂。投资人***,总经理。上诉人上海冷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缘棱包装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10月13日,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冷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8元,由上诉人上海冷艺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军欢审 判 员  朱国华代理审判员  盛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晟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