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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孙某诉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孙某,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宜宾市。被告郑某,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宜宾市。原告孙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陈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敦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