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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湖北鑫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琰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鑫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琰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354号原告:湖北鑫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响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建星,该公司员工。被告:朱琰林,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北鑫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琰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湖北鑫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朱琰林已交清所欠房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湖北鑫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鑫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400.00元减半收取700.00元,由原告湖北鑫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