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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羊民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羊民初字第00484号原告孙某,市民。委托代理人王亚洲,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季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季加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 勇书 记 员 顾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