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郭永杰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加连,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怀五,系址坊信用社客户经理。本院���执行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郭永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法院亦未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的代理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二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