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执字第9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永海与烟台艾格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海,烟台艾格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941-3号申请执行人郭永海。被执行人烟台艾格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人郭永海与被执行人烟台艾格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莱劳人仲案字(2015)第640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收入6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 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