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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9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马淑庆诉孙霞、宋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庆,孙霞,宋花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457号原告马淑庆,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梁玉学,男,1968年8月5日,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青岛黄岛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霞,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宋花江,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淑庆诉被告孙霞、宋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淑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玉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卓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