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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中民终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东保因与被上诉人刘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民终字第00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东保,男,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张涵,盘锦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林,男,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李丹,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东保因与被上诉人刘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不服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2013年3月30日上诉人刘东保给被上诉人刘学林出具借据,借款合同成立。2014年7月8日,刘东保、刘学林、张来林等人达成协议,对包括本案借款在内的数项借款债务承担作出约定,故应追加张来林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以确定此协议书的效力及对2013年3月30日借款合同的影响,依法确定刘东保、刘学林、张来林在借款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7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276元,退给上诉人刘东保。审 判 长  赵长伟审 判 员  张景振代理审判员  韩雪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艳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