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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莫济蓝与潘伟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济蓝,潘伟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14号原告:莫济蓝,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3194。被告:潘伟杰,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户籍地廉江市。身份证号码:×××3251。现被羁押于广东省茂名监狱。原告莫济蓝诉被告潘伟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吴粤婵担任记录。原告莫济蓝、被告潘伟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济蓝诉称:2014年8月2日22时许,被告潘伟杰因与被害人何某发生争执,将何某打伤。我见状,准备上前劝阻,被被告持一条水烟筒打伤头部。经法医鉴定,我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我受伤后被送往廉江市××镇晨光医院救治,接着被送往湛江中心人民医院救治,共住院治疗30天。2015年4月23日,被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赔偿我前期损失82106.25元。判决后,我因伤未痊愈继续治疗。2015年5月28日,我到广东三九脑科医院CT检查,用去诊查费505元。2015年6月2日至6月18日,我在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手术治疗,住院16天。以上我的后续治疗损失有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48475.05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的损失48175.05元。后续治疗费用另行解决。被告潘伟杰辩称:我对原告的起诉状无异议,但我现在服刑,没有钱赔偿。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2、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入院告知书、费用一日清单、出院小结、出院通知书、门诊收费收据、诊断证明书、住院收费票据;3、廉江市人民法院(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潘伟杰没有提供证据。经开庭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认定。本院查明:2014年8月2日22时许,被告潘伟杰因与被害人何某发生争执,将何某打伤,并将准备上前劝阻的原告用水烟筒打伤。经法医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廉江市××镇晨光医院救治,接着被送往湛江中心人民医院救治,共住院治疗30天。2015年4月23日,被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赔偿原告前期损失82106.25元。判决后,被告的亲属代被告赔偿了7000元给原告。因伤未痊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到广东三九脑科医院CT检查,用去诊查费505元。2015年6月2日至6月18日,原告在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手术治疗,住院16天,用去医疗费40400.30元,另用去门诊挂号、诊金7元。因赔偿问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本院认为:本案是健康权纠纷,被告殴打原告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的规定,被告潘伟杰应对原告因本次伤害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原告前期损失已经本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予以确定,现原告请求后续治疗损失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各项损失中的医疗费,本案中原告2015年5月28日到广东三九脑科医院CT检查,用去诊查费505元、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6月18日的住院期间医疗费是40400.30元、门诊挂号、诊金7元,共40912.3元。关于原告请求的其他各项损失部分,包括护理费2560元、误工费1097.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被告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以上损失合计48170.05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潘伟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8170.05元给原告莫济蓝。如被告未按上列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4元,由被告潘伟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 福审判员 罗 忠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粤婵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