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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商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华侨与王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侨,王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761号原告周华侨。委托代理人王兴荣,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波。原告周华侨与被告王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华侨对被告王海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原告;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晓敏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