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华侨与王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侨,王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761号原告周华侨。委托代理人王兴荣,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波。原告周华侨与被告王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华侨对被告王海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原告;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晓敏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