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3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罪犯熊健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3037号罪犯熊健,男,生于1989年1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石首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服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鄂荆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执行中,2013年11月经本院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于2015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因罪犯熊健在服刑中获监狱三次表扬、一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三次表扬、一次记功。2015年8月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及缴纳罚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熊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缴纳部分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新审判员 吴亚军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鲁习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