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迎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武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迎刑初字第60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某,无业,住山西省交口县。2013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2015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超慧,山西昭权���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5)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及指定辩护人杨超慧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5月初,被告人武某某在太原市迎泽区长风东街领秀长风小区,乘坐电梯到达顶楼平台后利用墙体外侧装饰物攀爬至被害人窗户外,用事先准备好的改锥撬窗进入该小区3号楼2单元1402室,窃取被害人何某两瓶雪碧和几包喜糖盒和花某。后从被害人何某家窗户向下攀爬至该小区1302室进行盗窃,四处翻找财物未果后,将受害人颜某新被子、新枕头等床上用品私自拆开使用,在��害人颜某家中留宿一晚后于次日早晨8时许离去。2、同年5月7日,被告人武某某在太原市迎泽区长风东街领秀长风小区,以相同方式撬窗进入该小区3号楼2单元1101室,窃取被害人单某甲芙蓉王烟三条、软云烟一条、剃须刀一个、打火机一个、银灰色OPP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元),报案价共计人民币2600元。案发后,销赃款人民币700元、剃须刀及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同年5月10日,被告人武某某在太原市迎泽区长风东街领秀长风小区,再次以相同方式撬窗进入该小区1号楼2单元2801室,窃取被害人李某甲茅台酒两盒,软包中华香烟20条,蚕丝被一条,普洱茶叶一罐,普洱茶叶四片和黑色直板三星note2手机一部,报案价共计人民币24200元。案发后,销赃款人民币900元追回并发还被害人。4、同年5月16日,被告人武某某在太原市迎泽区长��东街领秀长风小区,再次以相同方式撬窗进入该小区3号楼1单元3202房间,窃取被害人张某甲索尼牌笔记本一台、手表一块,报案价共计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5、同年5月17日,被告人武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理工大学长风小区附近,用同样的方式进入该小区20号楼2单元29层西户,窃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4900余元、金条两根、金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0477元),金锁一个(报案价5000元)、珍珠项链一条(报案价100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不详)、购物卡等物。案发后,赃款人民币14900元,赃物金条、金手链(已溶)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武某某盗窃赃款人民币14900元,赃物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0497元,未鉴定赃物报案价共计人民币36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甲、颜某、单某甲、张某甲、王某乙、何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抓获经过,证人党某、王某甲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案件对案表及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评估报告书,鉴定文书,扣押笔录及赃物照片,发还清单,前科材料,常住人口信息及基本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武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多次入户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由原侦查机关继续追缴赃物(芙蓉王烟三条、软云烟一条、剃须刀一个、打火机一个、银灰色OPPO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单晋方;继续追缴赃物(茅台酒两盒,软包中华香烟20条,蚕丝被一条,普洱茶叶一罐,普洱茶叶四片和黑色直板三星note2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李行水;继续追缴赃物(索尼牌笔记本一台、手表一块)发还被害人张刚正;继续追缴赃物(金锁一个、珍珠��链一条、金戒指一枚、购物卡)发还被害人王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连晓明人民陪审员  辛果青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奇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