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执民字第29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邬启达、吕常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启达,吕常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2995-2号申请执行人:邬启达,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吕常财,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宁海县,现住宁海县。本院依据(2015)甬宁商初字第1209-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5)甬宁执民字第299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吕常财所有的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东景花园18幢1105室的房地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吕常财所有的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东景花园18幢1105室的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永义(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