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9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964-1号浙江炬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云强密封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007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炬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06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云强密封件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云强密封件厂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炬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案款2017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现申请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另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云强密封件厂尚应承担执行费20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96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启明代理审判员 吴文兵代理审判员 施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洁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