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龙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00253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绰号“龙多”、“多老板”),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日被华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现押华容县看守所。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5)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顺娥、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龙某伙同“解放军”、周云(另案处理)等人在华容县城关镇西正街华天宾馆8209房开设了使用扑克牌比大小的“三公”赌场,在赌场内以抽取水钱的方式非法营利,赌博规格为单注起点100元,上不封顶,赌场内有廖某、白某谊、杨某等二十多人参赌,王斌在赌场内放数,周学春(绰号学妹姐,已死亡)在赌场内充当和手并抽取水钱,赌场持续至当日21时许,共抽取“水钱”9.5万元。被告人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华容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口信息、开设赌场的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艾某、杨某、白某、刘某、廖某、郑某的证言;被告人龙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提供赌博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肖树平人民陪审员 胡祥国人民陪审员 罗正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菁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