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廖昭彬与魏世强、陈世敏、张万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昭彬,魏世强,陈世敏,张万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202-2号申请执行人廖昭彬,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魏世强,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陈世敏,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张万桃(又名张万涛),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魏世强所有,位于珙县巡场镇三合村10组,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为珙集用(2012)0091号的房屋进行了查封,但因被执行人债权、债务较为复杂,需等待时间核查,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核查清楚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处理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烽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