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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付铁石、洞口县文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某某,付铁石,洞口县文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7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某。法定代理人曾小风,系尹某某母亲。委托代理人旷良蕾,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乐平,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铁石。委托代理人傅湘,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洞口县文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安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向付川,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负责人刘长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覃淑娟,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覃辉,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付铁石、洞口县文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昌出租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洞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5)洞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曾小风和委托代理人旷良蕾、刘乐平,被上诉人付铁石及其委托代理人傅湘,被上诉人文昌出租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付川,被上诉人财保洞口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覃淑娟、覃辉到庭参诉讼。本院认为,在二审期间,尹某某提交了其2014年3月6日至2015年1月23日在洞口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收费票据及其法定代理人曾小风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证明,导致原判认定付铁石垫付的医药费和尹某某的损失认定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5)洞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子腾审 判 员  陈平军审 判 员  贺显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