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3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徐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3020号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喻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春兰,女。被告XX,男,成年,住上海市。被告徐梅,女,成年,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XX、被告徐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志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