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河南省统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柘城县教育体育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统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柘城县教育体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统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路统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柘城县教育体育局。法定代表人余方林,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统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柘城县教育体育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的(2014)柘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柘执字第1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红伟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