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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7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董如成与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如成,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721-1号申请执行人:董如成。被执行人: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长征西路。法定代表人:黄云,董事长。董如成诉定远县东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如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48681.8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资产正在处置中,暂无法变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现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边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