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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二终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孙学德与凤阳县西泉镇盘龙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滁民二终字第003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学德。委托代理人:张裕国,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凤阳县西泉镇盘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成守厂,该村委会主任。原审第三人:孙学美。原审第三人:孙桂祖。原审第三人:孙贵彩。原审第三人:孙桂来。原审第三人:孙学占。原审第三人:孙多意。原审第三人:孙桂亮。上诉人孙学德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凤民二初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学德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裕国,原审第三人孙学美、孙桂祖、孙桂来、孙多意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凤阳县西泉镇盘龙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盘龙村委会)、原审第三人孙贵彩、孙学占、孙桂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孙学德系凤阳县西泉镇盘龙村孙东组村民,在农村一轮土地承包时分得承包土地12.5亩。后因举家到凤阳县西泉镇街道经商,陆续将土地交由孙贵彩、孙桂来、孙学占、孙多意、孙桂亮等人耕种。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孙学德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述土地均登记在孙贵彩等人二轮承包合同书中。孙学德因向孙贵彩等人要求返还土地未果,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以孙学德的仲裁申请已超过二年的申请仲裁时效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凤农土仲裁通字(2015)第1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审法院认为:孙学德虽然享有一轮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其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没有取得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一轮承包土地12.5亩也已分别登记在孙贵彩等人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中。孙学德对上述事实也予以认可。当事人起诉时没有取得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鉴于该纠纷已经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孙学德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对诉争土地享有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孙学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学德承担。孙学德上诉称:其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中未获得承包地是由于盘龙村委会未提前通知造成的,盘龙村委会越权发包,将其一轮承包时享有的12.5亩承包地订立在他人名下,剥夺了其依法承包土地的权利。综上,一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案件发回重审。孙学美在庭审中辩称:二轮承包时,其干片长,曾于会计一起找过孙学德,孙学德称不要土地了,所以在二轮承包时孙学德没有承包土地。孙桂祖在庭审中辩称:其与盘龙村委会签订的二轮承包合同是有效的。孙桂来在庭审中辩称:二轮承包时,是孙学德放弃承包土地的。孙多意的答辩意见与孙学美一致。盘龙村委会、孙贵彩、孙学占、孙桂亮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与原审相同,相对方的质证意见也同与原审。二审的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孙学德对于涉案的12.5亩土地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孙学德未参加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未与盘龙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亦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在一轮承包时享有的12.5亩承包土地分别登记在孙学美等人名下,孙学美等人已就上述争议的土地与盘龙村委会签订了承包经营权合同,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孙学德上诉要求确认盘龙村委会与孙学美等人签订的二轮承包合同书中涉及到孙学德一轮承包土地12.5亩的部分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孙学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葛敬荣审 判 员  陶继航代理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倩倩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