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426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陈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东华审 判 员 蒋丛仁人民陪审员 廖国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