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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426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陈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东华审 判 员  蒋丛仁人民陪审员  廖国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