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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刘艳凌、刘小会、刘利君、丁华中、刘高晋、杨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刘艳凌,刘利君,刘小会,丁中华,刘高晋,杨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9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南街37号附1号。负责人刘狱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向香素,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魏春华,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刘艳凌,女,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刘利君,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刘小会,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刘利君之妻)。被执行人丁中华,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刘高晋,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杨虎,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艳凌、刘小会、刘利君、丁华中、刘高晋、杨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简阳市人民法院(2014)简阳民初字第2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刘艳凌、刘小会、刘利君、丁华中、刘高晋、杨虎的房产、车辆和存款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均无以上财产。由于目前被执行人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9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