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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查汝伟与陈习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汝伟,陈习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764号原告:查汝伟。委托代理人:赵战奇,江苏大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习连。原告查汝伟诉被告陈习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汝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战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习连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至2013年年底,原告根据被告要求送防水材料。因老乡关系,未有欠条,总计货款31344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给。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货款合计31344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1日起到实际付款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查汝伟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证据有: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被告身份信息查询表,证明被告陈习连的身份情况;证据三、送货单原件16张,证明原、被告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防水材料,价值人民币31344元。被告陈习连没有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举证。经庭审质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的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无异议,故予以认定;原告所举的证据三因送货单上王其存、吴清沛、小唐三人的签字,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与原告查汝伟、被告陈习连关系,故法院对2013年4月19日、2013年4月9日、2013年4月2日、2013年4月12日、2013年3月7日、2013年10月21日、2013年7月4日共计货款11104元的七份送货单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定,对余下九份送货单合计货款19215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3年3月至2013年年底,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防水材料,被告收到货物后在送货单签字为证。双方因老乡关系尚未结算,后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给。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陈习连理应及时支付货款,拒绝付款,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诉请原告给予货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因未经过结算,原告亦无证据证明送货单上王其存、吴清沛、小唐三人身份情况,故法院对部分货款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习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所欠原告查汝伟货款19215元;二、驳回原告查汝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由被告陈习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俊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人民陪审员 林 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玲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