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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商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焕菊、虞如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焕菊,虞如广,张汝德,虞泽滨,韩春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1085号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莘县振兴街92号。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被告张焕菊,女,汉族。被告虞如广,男,汉族。被告张汝德,男,汉族。被告虞泽滨,男,汉族。被告韩春菊,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焕菊、虞如广、张汝德、虞泽滨、韩春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元,保全费210元,由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岳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德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