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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8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白月芹与吴杰、徐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835-4号申请执行人:白月芹,女,汉族。被执行人:吴杰,女,汉族。被执行人:徐昕,男,汉族。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做出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9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月芹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股权。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杰、徐昕所属的汽车各一辆,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杰名下的房产一套。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351900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351900万元。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聊东民初字第9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蔺亚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