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与肖志辉、刘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肖志辉,刘艳,刘红光,彭双,杨舜,陈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梅苑路西边。负责人刘清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肖志辉,农民。被执行人刘艳,农民。被执行人刘红光,农民。被执行人彭双,农民。被执行人杨舜,农民。被执行人陈晓英,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肖志辉、刘艳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株县法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肖志辉和刘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5139.27元,同时由另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已经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内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14289元,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晓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旭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