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洪亚英与林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亚英,林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388号原告洪亚英,女,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梅列区。委托代理人李淑兰,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俐亲,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丽娟,女,195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梅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亚英与被告林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亚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丽娟银行存款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对的财产。原告洪亚英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洪亚英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丽娟银行存款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项宇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文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