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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商)初字第5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冷雪飞与雨彤佳园(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雪飞,雨彤佳园(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5183号原告冷雪飞,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雨彤佳园(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村街道办事处3幢2号。法定代表们王海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冷雪飞与被告雨彤佳园(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冷雪飞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雨彤佳园(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冷雪飞请求撤回对被告雨彤佳园(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雪飞撤回对被告雨彤佳园(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冷雪飞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家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