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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二终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南京奇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终字第008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19层东,组织机构代码19225452-2。法定代表人:刘海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斌,安徽天禾(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奇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镇,组织机构代码73314389-3。法定代表人:杨克锋,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菲,北京市北斗鼎铭(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蜀民二初字第0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庆农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陈 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鲁 丹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