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沂南民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陈西贞与沂南县砖埠镇铁山子村村民委员会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西贞,沂南县砖埠镇铁山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2312号原告:陈西贞,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沂南县砖埠镇铁山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法定代表人:李守刚,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西贞与被告沂南县砖埠镇铁山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对被告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的保全已没有必要,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沂南县砖埠镇铁山子村村民委员会在你处的代管资金5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晓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