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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辖终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捷力工贸有限公司与浙江新达铝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新达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渭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捷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俊江。上诉人浙江新达铝业有限公司因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5)金武商初字第11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1、撤销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5)金武商初字第1198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合同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供方所在地位于浙江省武义县,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管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