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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均增与闫树双、鲁花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均增,闫树双,鲁花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李均增。被执行人闫树双。被执行人鲁花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沧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6月15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沧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玉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