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体进与黄崇法、刘慎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394号原告张体进。被告黄崇法。被告刘慎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体进与被告黄崇法、刘慎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体进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体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迪宏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方志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