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平与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孔令娟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平,孔令娟,重庆市万州区繁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孔祥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天龙路111号3号楼3层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孔祥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平原审被告孔令娟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繁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元山。原审被告孔祥麟。上诉人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3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本案四被告均在重庆市万州区,故请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王平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书》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的协议管辖。因本案甲方即王平户籍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发院辖区,故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市祥瑞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张映梅代理审判员 王永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