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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宝琴诉被告解满祥、刘红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琴,解满祥,刘红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205号原告:李宝琴,女,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学院北苑*号楼*单元*层*户。被告:解满祥,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东街照关一巷*号。被告:刘红弟,女,1973年3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解满祥之妻。原告李宝琴诉被告解满祥、刘红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无此人,电话停机,导致本案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通知原告补充提供该被告的准确详细地址,原告仍不提供。本院认为,原告李宝琴提起本案诉讼,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导致案件无法审理,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宝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原告李宝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靳文革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牛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