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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6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瑞成与北京弘晟鑫合商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成,北京弘晟鑫合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6985号原告张瑞成,男,1966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东京,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弘晟鑫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6号院1号楼2层0212。法定代表人张宪才,经理。委托代理人史乃响,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国强,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成与被告北京弘晟鑫合商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瑞成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瑞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