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4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莉与倪赛月租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莉,倪赛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479-2号申请执行人陈莉,女,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倪赛月,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莉与倪赛月租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执字第00991-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8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本案暂缓执行,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4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