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水妹与莫纯锋、林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水妹,莫纯锋,林小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501号原告:杨水妹委托代理人:陈志飞,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宏瀚。被告:莫纯锋。被告:林小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水妹诉被告莫纯锋、林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水妹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水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水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8元,减半收取1654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4174元,由原告杨水妹负担。审 判 长 刘 炎人民陪审员 陈永宪人民陪审员 关建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赖泳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