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水妹与莫纯锋、林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水妹,莫纯锋,林小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501号原告:杨水妹委托代理人:陈志飞,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宏瀚。被告:莫纯锋。被告:林小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水妹诉被告莫纯锋、林小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水妹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水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水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8元,减半收取1654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4174元,由原告杨水妹负担。审 判 长  刘 炎人民陪审员  陈永宪人民陪审员  关建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赖泳彤 来自